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shù)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上證公告(衍生品)〔2016〕40號
2016年7月到期的50ETF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行權日,、到期日為2016年7月27日,,屆時期權合約將到期并行權。
請投資者密切關注上述合約的交易及行權事項,,及時做好相關交易或行權準備:
一,、行權日當天,提出行權的認購期權權利方需準備足額的資金,,提出行權的認沽期權權利方需準備足額的合約標的,。
二、行權交收日,,融資融券信用賬戶轉到證券賬戶的合約標的不能用于當天期權的行權交收,。
三、認購期權權利方通過行權得到的合約標的在行權交收日下一交易日(星期五)起可以賣出,。
請各期權經營機構做好投資者行權及到期提醒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6年7月25日
注:本公告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fā)布的為準
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options/home/update/c/c_20160725_41469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