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8]第2號
為進一步提升義務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經(jīng)2018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行長 易綱
2018年7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提升義務機構可疑交易報告有效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fā)布)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將《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fā)布)第十五條修改為“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guī)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